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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建议董事人选之章程

依据麻花星空mv视频(「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股东可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本公司董事。另外,股东亦可依据章程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之规定,要求传阅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或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通过选举任何人士为本公司董事的决议。

以下为股东如何(颈)要求传阅股东周年大会决议;(颈颈)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颈颈颈)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董事之程序。该等程序受限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i) 要求传阅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 本公司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常于五月举行。
  • 下列股东可要求传阅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i) 占全体有权在该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决议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2.5%的股东;或
    (ii) 最少50名有权在该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决议表决的股东。
  • 该要求须指出有待发出通知所关乎的决议,并须经所有提出该要求的人认证。该要求应送交至本公司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的注册办事处,交公司秘书收,并须在不晚于该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六个星期或发出该股东周年大会通知之时(两者以较后者为准)送抵本公司。
  • 该要求将由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并经其确认为符合规定后,由公司秘书提请董事会将该决议纳入股东周年大会的议程。

(ii) 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 占全体有权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5%的股东可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 该要求须述明有待在该大会上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并须经所有提出该要求的人认证。该要求可包含可在该大会上恰当地动议并拟在该大会上动议的决议的文本,亦可由若干份格式相近的文件组成。该要求应送交至本公司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的注册办事处,交公司秘书收。
  • 该要求将由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并经其确认为符合规定后,由公司秘书提请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向全体登记股东发出充分的通知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iii)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董事

若股东希望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董事,必须将一份对于该事项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本公司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的注册办事处,交公司秘书收。为了使本公司能够将该建议告知各位股东,该书面通知须述明该建议董事人选的全名,并包括该人士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要求的详细履历,且须经该股东签字。一份经由该建议董事人选签署的表明其愿意出任董事之意向的书面通知亦须递交至本公司。递交上述书面通知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而该期限的起始日期不得早于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寄发日期,且截止日期不得晚于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7天。若本公司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前15日内收到该等通知,本公司需考虑将股东周年大会延期举行,从而使股东就该建议享有14天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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